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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分区防控工作,强化调运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决定调整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继续实施调运管理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山东省育肥,需进入山东省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省内定点屠宰企业。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东部区联防办〔2023〕6号)。

  二、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应备齐本企业和山东省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

  三、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东部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建立健全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申请人说明理由。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将登记在案的大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所在省份、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省内接收屠宰企业等信息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运输管理→点对点备案登记”模块录入信息登记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在“供鲁生猪及屠宰企业查询”页面(http://117.73.254.161:8060/qianru/index.html)实时对外公开查阅。

  四、输入或过境山东省无疫区的生猪,需同时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检疫、登记、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证明材料,监督养殖场户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回收留存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六、本通知印发后,原《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不再执行。此前文件中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畜牧局联系人:

  动物卫生处,李辉,0531-51788876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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