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订为:“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修订后的《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即日起生效,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2023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附件
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备忘录。
《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备忘录》。
二、允许输内地产品
允许输内地的澳门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四、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一)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辅料符合内地和澳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产品的原辅料及最终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内地和澳门规定的最高限量。
(四)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内地和澳门法律规定的要求。
(五)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六)输内地的肉制品必须独立生产管理,与其他非输内地产品严格区分,在输内地专用仓库或仓库专用区域进行贮存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同一生产批次、通过多次陆路(不包括铁路)运输发给同一收货人的肉制品,每车运抵内地入境口岸时,随附澳门市政署出具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同一生产批次的最后一车肉制品运抵入境口岸时,除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外,还需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正本。
食品卫生证明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应该使用一次性、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包装物料。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贮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施加经海关总署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同时还应符合内地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内地和澳门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的肉制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的肉制品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货物装入车厢或集装箱后,在澳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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