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23年7月21日至7月27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联系人:畜牧兽医处洪杰,电话:0571-86757805,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
附件:2023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国家级示范场浙江省拟推荐名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2023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国家级示范场浙江省拟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