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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种质资源保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的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二)在本市饲养、繁育或保存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或列入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畜禽品种,且被认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三)列入上海市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的品种,且受委托承担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

  (四)承担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主要养殖品种亲本更新任务的水产苗种场和科研校所。

  二、支持内容

  资金用于资源保护过程中所消耗的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疫苗、水、电、燃气、液氮、亲本购买等成本;添置保种必须的保存、质量检测、生产性能测定、信息化和基础设施改造等设施设备;以及保种利用所必需的人工费和塘(地)租等租赁费。

  三、支持标准

  (一)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农业种质资源综合基因库130万元/年,专类库30万元/年;农作物种质资源综合圃50万元/年;专类圃20万元/年。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最低保种数量予以资金支持。市级支持牛11500元/头、猪10000元/头、羊3600元/只、鸡雉900元/只。

  (三)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

  每个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资金不超过20万元/年。

  (四)水产遗传资源

  根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和数量给予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鱼类12-288元/尾、虾类1.8-6元/只、蟹类60-240元/只、贝类24元/只、龟鳖类130-240元/只(详见附表)。

  本市主要养殖品种的亲本更新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相应亲本繁殖苗种数量在本市内销售占比,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亲本费用的50%,且同一单位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四、管理要求

  (一)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1. 各保护单位应当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开展资源保护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资源保护单位类别和标准下达资金。

  2. 每年11月底前,保护单位应当将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

  3.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和资料阅核。

  4. 在资源保护委托任务书条款中应当明确,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达到保种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由市农业农村委收回当年财政资金,原则上该单位三年内不能再承担资源保护工作。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1. 各保护单位应当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保种方案开展保种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资源保护品种和标准下达资金。

  2. 每年11月底前,保种单位应当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保种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

  3.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和资料阅核。

  4. 在资源保护委托任务书条款中应当明确,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达到保种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由市农业农村委收回当年财政资金,原则上该单位三年内不能再承担资源保护工作。

  (三)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

  1. 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辖区内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工作方案,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原生地保护的原则以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需求和年度预算,经研究论证后确定支持金额。

  2. 各保护单位应当根据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工作方案开展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改良工作。

  3.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特色地方特色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4. 在资源保护委托任务书条款中应当明确,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达到保种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由市农业农村委收回当年财政资金,原则上该单位三年内不能再承担资源保护工作。

  (四)水产遗传资源

  1.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当年发布的水产遗传资源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审核各保护单位年度工作方案,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市级保护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方案。市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和年度预算,经研究论证后确定支持金额。

  2. 各保护单位应当根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开展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3.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水产遗传资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和资料阅核。

  4. 在资源保护委托任务书条款中应当明确,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达到保种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由市农业农村委收回当年财政资金,原则上该单位三年内不能再承担资源保护工作。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区农业农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区级资金支持政策。

  (三)本细则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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